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耀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811民初18号
原告董铁,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安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铁诉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钰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承修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老边工业园规划六路工程,由原告给被告供应修此路用的山皮石,从2010年8月31日开始至2011年3月22日,被告终止要货为止,工程总货款为632225元,期间被告曾于2011年6月7日偿还50000元,2011年8月18日偿还200000元,2013年2月4日偿还50000元,2014年3月10日偿还85000元,剩余2472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拒付,造成被告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修路的工程款247225元及利息。
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老边区工业园规划路期间向原告董铁购买山皮石。2011年5月9日,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董铁出具欠条载明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董铁山皮石632225元,欠款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加盖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项目部公章,经办人王磊。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承认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共计偿还385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进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董铁起诉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给付欠款,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故对于双方之间的买卖事实和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欠款385000元尚欠247225元并提供了部分还款证据,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247225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因被告应当在其出具货款欠条时应将货款全额支付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迟延付款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应当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铁山皮石货款247225元,并从2011年5月9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董铁支付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