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4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汉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负责人:胡仲国,经理。
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39342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01元,申请执行费5801.3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2018)桂1024执恢14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兴耀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