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402民初3652号
原告:平顶山市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铁炉社区荆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魏魏,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电力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胡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被告胡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庄村委会支付盛达电力公司工程款209296.11元及利息21976元共计231272.11元(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胡庄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0日,盛达电力公司与胡庄村委会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盛达电力公司向胡庄村委会施工安装电力设施,工期为7天,工程款239296.11元。合同生效后,胡庄村委会支付盛达电力公司工程款30000元,盛达电力公司开始施工,工程于2016年12月16日竣工并通过胡庄村委会的验收。但胡庄村委会却一直不予支付剩余209296.11元工程款,为维护盛达电力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胡庄村委会辩称,盛达电力公司与胡庄村委会所签订的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并不符合最初双方所约定的电气安装内容,最初双方所协商的是符合农网改造的电力设施,而事实上盛达电力公司所施工安装的电力设备只是临时用电设备,并不符合农网改造的相关标准,盛达电力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竣工图纸以及施工资料,以及完工后七日内向华辰公司验收的义务,正是盛达电力公司的施工不符合约定致使胡庄村委会至今无法正常用电;2、所谓的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在最初盛达电力公司只是拿着空白的合同让胡庄村委会加盖公章,对于合同内容以及具体条款都未与胡庄村委会进行协商,盛达电力公司的部分证据未有胡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而不符合证据形式,大部分均属其单方制作,依法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盛达电力公司并未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进行安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胡庄村委会(甲方)与盛达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500KVA专变工程,当日双方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架空JKLYJ-10KV-70导线500米,敷设JKLYJ-10KV-3*120电缆55米,安装开关1台,高计1台。安装500KVA变压器1台,避雷针3组,另克1组,高刀2组,独立接地3处,接地网1套。开工工期:2016年12月11日,竣工日期:2016年12月17日。第二条工程质量及保质期: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说明书、设计变更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按照工程预算所列配置安装,乙方保证电路通畅,完工后7日内交华辰电力公司验收。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本工程保质期为12月,保质期内本合同工程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总金额239296.11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30000元为工程预付款,完工后送电前付清工程余款。合同结尾处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胡相辉与杨春荣签字。”合同签订后,胡庄村委会支付盛达电力公司30000元工程款。2017年12月16日,盛达电力公司完成涉案500KVA专变工程安装,胡庄村委会在盛达电力公司提供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上加盖公章。因胡庄村委会未向盛达电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盛达电力公司未向其送电,盛达电力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无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盛达电力公司提交的申请、承诺书、竣工资料、委托协议、中间检查报验单、竣工报验单、设计图纸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盛达电力公司与胡庄村委会双方订立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盛达电力公司履行了安装电力设施的义务,胡庄村委会在竣工报验单上加盖公章视为对盛达电力公司安装成果的验收,胡庄村委会未举证盛达电力公司安装的电力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胡庄村委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款,因此对于盛达电力公司要求胡庄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209296.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胡庄村委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盛达电力公司造成了损失,胡庄村委会应支付利息,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完工后送电前的具体时间,故该笔欠款的利息从盛达电力公司主张之日即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盛达电力公司安装的电力设施必须符合农网改造的标准,故胡庄村委会辩称的盛达电力公司安装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农网改造的相关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未约定以华辰公司验收作为付款条件,而华辰公司验收是为了检验电路通畅,胡庄村委会支付合同价款并不免除盛达电力对其安装的电力设施的质量保证责任,未经华辰公司验收不能作为胡庄村委会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故对胡庄村委会辩称没有经华辰验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的盛达电力公司拿着空白的合同让胡庄村委会加盖公章,合同内容以及具体条款都未与胡庄村委会进行协商,盛达电力公司的部分证据上未有胡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296.1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水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