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368号之一
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工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16434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经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36219078。
法定代表人:安焕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10428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大同市齐家坡村村南。
电话:0352-6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3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额满320000元止。
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