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368号之二
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8916434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36219078。
法定代表人:安焕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810428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安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安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市益奥特体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