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钢大道安阳钢铁公司办公大楼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罗大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竣县屯子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魏太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2、本案应移送至约定管辖法院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三期500㎥高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条已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于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未设立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内诉讼案件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系专属管辖条款。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灌南县,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达成了协议管辖条款,但因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归为无效。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