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钜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财保153号
申请人:河南钜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兴业路南段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路臣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丙勋,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路北(安钢大门西约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罗大春。
申请人河南钜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5×××9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安钢支行)存款4567105.6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5×××9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安钢支行)存款4567105.61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钜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王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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