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5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荣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屯子镇
法定代表人:魏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军、李可飞,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伟,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壁市荣铭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荣铭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