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800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村,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罗大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