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800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村,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罗大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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