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张辉林、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1829号
原告:张辉林,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樊胜辉,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林与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樊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辉林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张辉林已预交的诉讼费1633元,退回原告张辉林816.50元。
审 判 长 周卫红
审 判 员 王泽生
审 判 员 胡素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海勇
书 记 员 高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