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816号
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