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隆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隆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洛阳隆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民终字第2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隆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洛阳隆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