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5534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魏军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居尚公司与金鹰公司协商,让魏军亭借用金鹰公司施工资质承包涉案10号楼,居尚公司对魏军亭实际组织施工一事是明知的,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魏军亭代表金鹰公司与居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山水华庭西区10#楼工程补充协议》,金鹰公司与魏军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二)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29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居尚公司亦在竣工验收意见书中加盖其公章认可竣工验收工程合格,原审法院认定魏军亭与居尚公司之间已经就涉案工程产生了实际工程承包关系,魏军亭有权请求居尚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魏军亭应将所施工工程、房屋钥匙及施工资料向居尚公司进行交付并无不当。(三)因居尚公司向金鹰公司出具承诺书阐明因该工程项目发生的经济纠纷与不利后果均与金鹰公司无关,故原审法院对居尚公司请求金鹰公司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法官助理王峰
书记员曹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