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执恢23-5号
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旺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仲裁字【2017】第0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2019年5月16日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10月11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期间,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2020年7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214.56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费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2020)豫04执恢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5万元。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于2021年7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仲裁字【2017】第050号裁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新亮
审判员 陈西斌
审判员 王云阳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