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11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马庄办事处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8178B。
法定代表人:李五,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39986.9元,本息共计209986.9元;2.金鹰建筑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于2013年5月15日向***借到现金7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期不定,随要随还,月固定利息3%。该笔借款用于***实际施工的金鹰建筑公司汝州天泽阳光工程项目,但迄今为止***分文未还。2022年2月2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给***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从2013年5月15日起按月固定利率2%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本息付完为止。金鹰建筑公司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应当清偿,现因***拒不履行偿债义务,故诉至法院。
***未到庭,无答辩。
金鹰建筑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明***向其借款70000元,金鹰建筑公司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金鹰建筑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诉讼中的举证及质证权利,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15日,***因生意需要向***借款70000元。后因该款项一直没有偿还,经***催要,2022年2月21日,***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于2013年5月15日借到***现金柒万元整,借期不定,随要随还,月固定利率2%,该笔借款用于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汝州市天泽阳光项目部建设资金,截止今日本息分文未还,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约定利率从2013年5月15日按月固定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顺延至全部欠款本息付完为止;借款人:***;身份证号:410402196706××××;双方对账清算无异的最终本息以20万元整;连带责任担保人:金鹰建筑公司;证明人:孙玉波;2022年2月21日。后经催要无果,为此引发本案诉争。
诉讼过程中,***称利息其只主张139986.9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借款70000元。后因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重新向***出具借条一份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故***要求***偿还其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所诉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只诉求***支付利息139986.9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金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在2022年2月21日***所出具的借条上载明金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现要求金鹰建筑公司对借款7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鹰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39986.9元,共计209986.9元。
二、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9元,由***、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许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