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昕达亚商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911号 原告: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2幢一单元1-2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昕达亚商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昕达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香榭里定鼎广场2号楼2楼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昕达亚商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7元,由洛阳市艺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