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太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海成、张来正、*桂霞、**巧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421号
申请人: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单元**v>
法定代表人:张来正。
被申请人:洛阳高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滨河路****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太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华源河畔明苑******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海成,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5月5日生。
被申请人:高松巧,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生。
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太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海成、张来正、*桂霞、**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3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太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海成、张来正、*桂霞、**巧银行存款1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