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异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平顶山新华区。
被执行人索秀芹,女,1968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第三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长安路中段锦绣花园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632523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执行标的异议一案中,因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曙光
审判员 吴 红
审判员 张继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志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