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执589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长安路中段锦绣花园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6325238M。
法定代表人:辛海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4129R。
法定代表人:周运杰。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2019)豫0425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一、被告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163790元;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163790的债权。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第一条履行支付给***16379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6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1、查明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三、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传统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
五、被执行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找不到人,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朱彦军
审判员  赵克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