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25民初247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长安路中段锦绣花园楼下。
法定代表人:辛海周,执行董事。
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4129R。
法定代表人:周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基建筑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豫04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基建筑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雄基建筑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支付***工程款163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雄基建筑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第一被告雄基建筑公司承包第二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的工程,由***承担建设郏县厂区彩钢瓦等工程。***按照约定建设完该工程,由雄基建筑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现在工程仍在圣光医用制品公司处。工程结束后,***多次要求雄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但雄基建筑公司推脱称该款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没有支付,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
据***了解,圣光医药制品公司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计入破产重整程序。
综上,被告雄基建筑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提供的证据有:工程供方完成工程量核定单两张,证明这些工程是***干的,不管是圣光医用制品公司还是雄基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雄基建筑公司缺席无答辩。
圣光医用制品公司辩称,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果***起诉的债权属实,依照法律规定应确认债权,而非支付。对工程供方完成工程量核定单,是***与雄基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没有异议。
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圣光医用制品公司对***提供的工程供方完成工程量核定单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雄基建筑公司承包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的工程,后雄基建筑公司转由原告***承担建设圣光医用制品公司郏县厂区彩钢瓦等工程。***按照约定建设完该工程后,由雄基建筑公司和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制作工程供方完成工程量核定单,完成工程量价款163790元。现在该工程由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使用。***多次要求雄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雄基建筑公司推脱称该款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没有支付,***至今未得到该工程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雄基建筑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支付***工程款163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雄基建筑公司、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承担。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雄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63790元。确认***对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享有债权163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雄基建筑公司,圣光医用制品公司承担。
另查明,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雄基建筑公司承包被告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的工程后,由原告***承担建设圣光医用制品公司郏县厂区彩钢瓦等工程。***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建设,该工程竣工后,由雄基建筑公司和圣光医用制品公司的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制作工程供方完成工程量核定单,完成工程量价款163790元。现在该工程由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使用。雄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163790元。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作为发包方,实际使用者,对***工程价款163790元应承担未付工程款的清偿责任。由于圣光医用制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即对圣光医用制品公司享有工程价款163790元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163790元;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163790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3576元,由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欣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艺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