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长安路中段锦绣花园楼下。
法定代表人:辛海周,执行董事。
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4129R。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于与破产有关纠纷的诉讼案件。因案件所涉及财产位于平顶山市,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及案件合同履行地均在郏县,由郏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查明案情,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节约管理人资产,方便诉讼。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