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189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路,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昊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