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2580号
原告: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吴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91388637X。
法定代表人:付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新,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员工,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583633503P。
法定代表人:王路,经理。
被告:宽城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园****楼底商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CN77T42。
法定代表人:高鹏远,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宽城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被告”的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浩天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4.3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云淼
书 记 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