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2078号之二
原告: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翔,执行董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张德财,总经理。
被告:蓝光友,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王路,总经理。
被告,周小红,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原告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蓝光友、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