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2078号之四
原告: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载京,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光友,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河北纪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侠,河北纪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鹏,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红,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友、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