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成效,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052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晟旻,***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成效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成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