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2138号
原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杜里坝泰和大街(金湾国际)。
法定代表人:马端刚。
原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诉处理。然而,原告截至2020年7月17日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九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