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959号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兴华中路。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徐。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并仲调字第4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并仲调字第465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