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1986号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兴华中路。
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杜里坝泰和大街(金湾国际)。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额履行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聚鑫联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廷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