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民初364号之二
原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416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纠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告: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左云县张家场乡云西村同左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纠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外父和女婿的关系。二被告将同一工程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二被告是共同发包人。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的位××县西山西纠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堂、浴室、车间等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米,建筑高度12米、跨度9米,框架结构,三层。双方约定固定结算,超过最后付款期按当年银行利息加付。为了明确详细条款,2011年7月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药浴中心及锅炉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原告承包被告的位于左云县云西堡山西纠偏古膳要道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原左云四中)加工车间框架结构3212平米,浴室中心框架结构2707平米,锅炉房砖混结构391平米。工程承包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按国家山西省最新定额记取,主材执行大同市施工期材差指导价,人工费国家定额计取,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即在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况下(见预算书和图纸)确定为预决算工程造价,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及签证单进行决算。取费按企业级别记取,税金另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工程完工后,被告验收了完工的工程,后原告又将预算书交付被告,但被告接收后至今迟迟不予决算。被告只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已7年余,由于工程最终价款尚未确定,为此诉讼金额暂定100万元,待诉讼金额确定后再变更诉讼金额及利息和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某、王某作为二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看守所内,且涉及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二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守 军
审 判 员 吴海
人民陪审员 白某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