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4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峰,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负责人:张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康珍惠
审 判 员 田 苗
审 判 员 肖 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秀卿
书 记 员 李雪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