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943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女,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利明,男,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第三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
委托代理人肖静波,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