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943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女,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利明,男,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第三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

委托代理人肖静波,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