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1执保846号
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1单元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N95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华祥路立交桥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314019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颐景蓝湾2号楼2-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336166354L。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鑫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1857-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