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大贺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景学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审被告: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128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区辖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