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5472号
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与峨峨嵋大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京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华祥路立交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运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