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3609号
原告:安阳高新区腾信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南段。
经营者:冯金咱,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运齐,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安阳高新区腾信租赁站与被告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高新区腾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高新区腾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高新区腾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78元,减半收取计342.39元,由原告安阳高新区腾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