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5执恢82号之一十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8月25日出生,410425197308250098,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5月10日出生,410425197305103527,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91410425577612247U,住郏县城西郊路南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郏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生效的(2017)豫0425民初3803号判决,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俊强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38万元基数计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按照33万元基数计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24万元基数计息至该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俊强的他诉讼请求。(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郏县支行的账户17×××30存款40.5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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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