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河南省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西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平顶山市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金域蓝湾小区6号楼西单元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劲颖,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5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