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4851号之三
原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前邢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兴奎,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继林,男。
被告: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HONGWA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嬿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苏东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