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昊江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5231号
原告:天津昊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东赵各庄镇杨辛庄村西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尹永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来,董事长。
被告: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前邢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刚,总经理。
原告天津昊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昊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郁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