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14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前邢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刚,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宇萌,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计219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光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斌
书 记 员 徐宝祖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