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674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端,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彩玲,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前邢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刚。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春喜
审 判 员  黎增堂
人民陪审员  李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