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6741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东,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前邢村75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刚。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经查证无误,但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春喜
审 判 员  黎增堂
人民陪审员  李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