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42号
申请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前**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6022273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高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赵环路28号2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79323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高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84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