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中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中关村可信产业园B2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前**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中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中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12,4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