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436号 申请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前**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6022273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路与崇德六大道交汇处绿地城际空间站售楼处办公室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46GY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1266号(泰和鑫源国际8层03、04、05、06、0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1Q4F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德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504866.6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单号:20460212000023xxxxxx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绿地新里置业有限公司、德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04866.6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