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舟山市淞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9号5楼。
负责人:李伟。
第三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杰。
原告***与被告舟山市淞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舟山市淞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杨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