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3破申4号
申请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杰,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舟山市淞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腾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淞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康腾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普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部门初步查明,淞翔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有2件,涉案标的25644000元及利息;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2件,执行标的14000000元及利息。淞翔公司名下财产主要为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白莲工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构筑物)及海域使用权。经两次评估,上述资产均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康腾公司书面申请,本院执行部门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淞翔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818万元,登记机关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经营范围为甲醇柴油加工项目建设、化工产品、燃料油等销售等,股东为张国良(持股比例67%)、李建华(持股比例25%)、方佩珍(持股比例8%)。淞翔公司目前负债情况及资产情况与本院执行部门初步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淞翔公司对康腾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也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淞翔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淞翔公司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康腾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淞翔公司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淞翔公司破产清算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对舟山市淞翔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伟
审 判 员 乐海奇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丽娜
代书记员 岑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