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403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辉金属焊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金辉金属焊接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辉金属焊接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