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财保71号 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4596L。 负责人:***,矿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光明小区院内建设街社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649000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黄河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88米路南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489337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飞宇汽贸城9号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900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豫04民终170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查封(限额800000元)。 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自愿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220600001911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8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开元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豫04民终170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查封(限额8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22060000191100××××)。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